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3789号
原告: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边正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宁宁、应吉吉,浙江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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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