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3执6446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浙G×××××、浙G×××××各一辆。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