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民初6910号
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11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4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5月7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查明,2014年5月5日和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二台格力空调,共计货款10400元,由被告分别出具欠条或在送货单上加注款未付等字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6月份支付了原告6000元,尚欠货款4400元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4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