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民初8892号
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11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550元及利息19275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1月29日暂算至2016年6月12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5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采购格力中央空调外机三台,总货值40550元。被告***仅于当日支付货款2000元,余款38550元经催讨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85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厉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