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升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903号
原告:***,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2楼1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广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照***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本院依法向原告***告知了开庭时间,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