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斯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润斯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民初393号
原告:云南润斯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KERBG7E,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委会得乐村。
法定代表人:曾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夏惠,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52829145D,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泰兴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要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原告自愿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润斯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志能
人民陪审员  张保留
人民陪审员  沈有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