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16号
申请人:湖南山水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122号。
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
被申请人:株洲勤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八里庵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山水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勤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1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勤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勤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湘B5××**奥迪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湘AX××**福田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3、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南省醴陵市××小区××号楼××室,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1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1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