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湖南山水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水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