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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山水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湖南山水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水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