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94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神湾镇辉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15号北侧***房屋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AXYLX1。
经营者:黄**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砥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1号7座305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18K4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中山市神湾镇辉申建材经营部与广东砥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砥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7151.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广东砥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新城支行的账户4405********已足额冻结157151.82元,故已对被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神湾镇辉申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足额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神湾镇辉申建材经营部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94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砥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新城支行的4405××××0085账户内存款157151.82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