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4民初1075号
原告: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韵雅苑22幢2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W8W
06X。
法定代表人:邓有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刘祥,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街道桃园社区大半个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MA6P7NBU77。
法定代表人:谷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家禄,男,回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09788
122W。
负责人:朱建兵,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涛,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家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8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343.50元,由原告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东
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
人民陪审员 张 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祖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