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3936号
原告:***,女,生于1975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千渭会展中心西侧信合大厦12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8N2UX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先后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3年9月6日宝鸡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仲案字[2023]第61号裁决书,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已先行提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304民初394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