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执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新型建材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货款12344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未支付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801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74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余款3344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16元,以及承担法院的执行费用。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执96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