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执恢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新型建材区。
法定代表人:谢伯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货款12344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未支付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801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74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主动履行了40万元,本院从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合计扣划了银行存款289479.54元用于执行。对下欠部分,申、执双方于2021年7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二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下欠货款本金544920.4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全部货款1234400元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按先本后息的原则据实计算)。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9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