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8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8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880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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