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三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15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理人:唐天才,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北京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北京分公司职员。 第三人: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二路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新三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13层1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77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三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三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三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