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829民初515号
原告陕西万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巨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建设公司)、诚信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巨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星星、被告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告通信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彦、张志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是被告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通信建设公司签订的《陕西移动2016-2017(第二期)线路施工项目框架合同》,发包给被告通信建设公司。被告通信建设公司承包建设涉案工程后,又分包给被告诚信公司。被告诚信公司分包涉案工程后,又分包给原告万巨隆公司实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被告诚信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万巨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项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涉案工程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吴堡分公司验收确认,故原告万巨隆公司请求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根据原告万巨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万巨隆公司与被告诚信公司就涉案工程约定的工程款共计313961.99元,被告诚信公司已付给原告万巨隆公司80000元,剩余工程款233961.99元被告诚信公司也应及时予以支付。原告诉请被告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通信建设公司连带偿还欠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查明被告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施工费已全部支付给被告通信建设公司,被告通信建设公司也就涉案工程的施工费支付给被告诚信公司,且被告通信建设公司与原告万巨隆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具体交付时间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间,故利息应当自原告万巨隆公司起诉之日(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告诚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5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通信建设公司签订《陕西移动2016-2017(第二期)线路施工项目框架合同》,约定由被告通信建设公司承包建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在吴堡县、清涧县、绥德县区域内的新建线路工程、线路迁改工程和小区及集客宽带工程。后被告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根据上述框架合同,与被告通信建设公司签订具体采购订单,工程包括:吴堡县XX镇XX路XX小区光缆工程、清涧县XX楼XX小区光缆工程、榆林2016年有线宽带驻地网第二批项目B1640216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后,被告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向被告通信建设公司支付了光缆施工费57929元(包括吴堡县白家湾宽带FTTH接入工程、吴堡县XX村宽带FTTH接入工程、吴堡县XX村宽带FTTH接入工程),榆林2016年有线宽带驻地网第二批项目施工费277493.4元,榆林2016年有线宽带驻地网第二批项目B1640216施工费185459.79元,共计520880.19元。被告通信建设公司承包建设上述工程后,又与被告诚信公司签订《陕西移动2016-2017年(第二期)线路施工项目施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签订了施工合作单,被告通信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被告诚信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后,被告通信建设公司支付给被告诚信公司分包施工费440514.35元。后原告万巨隆公司实际施工了吴堡县域的2016年榆林宽带工程(吴堡县白家湾宽带FTTH接入工程、吴堡县XX村宽带FTTH接入工程、吴堡县XX村宽带FTTH接入工程)、2016年榆林宽带工程第二批(吴堡县宋家川镇古城路社区、同仁医院集中区、王家川冀东水泥厂、柏树坪龙山惠明家园、XX街XX社XX楼)、2016年二期线路工程(吴堡县宋家川镇文化路第六家属院、XX街XX居XX委XX号、白家沟富康家园集中区、新家街物资局集中区、XX路XX小区、XX路XX号),以上工程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吴堡分公司验收确认,已全部竣工。以上工程的总报价为392452.49元,原告万巨隆公司自认被告诚信公司收取该报价的20%作为管理费,剩余款项313961.99元作为原告万巨隆公司的施工费。被告诚信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原告万巨隆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再未支付其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吴堡分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份、发票复印件8支、陕西移动2016年至2017年线路施工项目框架合同1份、工程项目施工费清单3份、报账明细表6份、采购订单2份、结算单1份、施工合同框架协议1份、施工合作订单及费用结算单各3份、付款发票3支、付款凭证7支、收款收据9支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诚信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万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3961.99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万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9元减半收取2404.5元,由被告诚信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继武
法 官 助 理 苏敬宗
书 记 员 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