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9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2号22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1205。
法定代表人:**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1801、A1802、A1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荻
审判员 田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跃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