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502民初2079号
原告侯佳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亲属关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佳丽与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装饰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佳丽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佳丽诉称,被告侯进林系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工,2016年11月15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原告带孩子去信阳火车站旁的地王大厦十楼DK舞蹈学校学习舞蹈,当原告走到地王大厦一楼入口处时,被正在做外墙装饰的被告***所用的石材突然掉落砸中头部而受伤,当时经报警后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12月14日出院。治疗期间,被告侯进林只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之后被告再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根据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雇主,也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3112.83元(详见清单);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部分医疗项目并不是于本次伤病有关,住院时间过长,误工费过高。
被告***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造成损伤表示道歉,我方一直在协商中。对赔偿清单有几项不认可,对医疗费不符合伤情,如DNA、乙肝筛查。护理费29天,医疗单据上显示18天没有做任何治疗。住院费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一天不合情。经我方去医院查看对方挂空床。误工费单位开的单向证明,没有完税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受雇于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地王大厦一楼外墙进行装饰。2016年11月15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原告侯佳丽走到地王大厦一楼入口处时,被正在做外墙装饰的被告***所用的石材突然掉落砸中头部而受伤,当时经报警后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12月1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601.04元,陪护设备230元。治疗期间,被告侯进林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原告出院后,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全休四周。
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医嘱单、医疗费发票、工资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应归责于雇主,雇主应依法承担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被告东皇装饰公司应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合法损失,原告侯佳丽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损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住院未达到29天,经对比医嘱单,原告侯佳丽自2016年11月28日后未在用药,本院确认原告侯佳丽住院14天。被告辩称其在住院期间提供了6天住院伙食补助,原告对此认可,同意减去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辨认原告每月工资7800元收入过高,经调查原告提供了完整工资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确认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及陪护设备费用,4831.64元;2,护理费,83.51元/天X14天=1169.1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20元/天X(14天-6天)=960元;4,误工费,7800元/30天X(住院14天+全休28天)=10920元;5,交通费,根据实际路程情况,本院酌定3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8180.7元,减去被告支付的3000元,被告东皇装饰公司还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180.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侯佳丽赔偿各项损失1518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被告河南东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自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