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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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16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隆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1005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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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毓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