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武勘(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60室,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江南工业区,91330723755934880C。 法定代表人:**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688000元,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9280元。目前被执行人上述费用均未缴纳。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02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