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武勘(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298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彬,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496450,住所地盱眙县玉兰大道与金源路交叉口北150米盱眙县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4537241M,住所地盱眙县玉兰大道与金源路交叉口北150米盱眙县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工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以被告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