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4254号
原告:安徽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05K4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UHKF1A。
法定代表人:梁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