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财保59号
申请人:汤某,女,汉族,1995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2019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理人:汤某,女,汉族,1995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翔城市广场3#楼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UHKF1A。
法定代表人:梁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汤某、**、刘某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汤某、**、刘某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6373018182021000028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汤某、**、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静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财保59号
申请人:汤某,女,汉族,1995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2019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理人:汤某,女,汉族,1995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翔城市广场3#楼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UHKF1A。
法定代表人:梁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汤某、**、刘某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汤某、**、刘某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6373018182021000028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京晟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汤某、**、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