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6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梁某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民初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淅民初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王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