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6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民初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淅民初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