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57年5月10
曰,汉族,农民,住淅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淅川县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阳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