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87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示范区。
被告: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与信臣路交叉口东南角三川御锦台2号商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07422828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闻哲,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南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