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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金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特1号
申请人:泰州市金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
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正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68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028196806223035,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通扬村九组18号。
申请人泰州市金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
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申请人**在申请人泰州市金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书城工地上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脚踝受伤。双方因赔偿纠纷,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1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泰州市金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含已预付的10万元)。
二、付款方式:协议经双方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上述款项支付到位后,双方无涉,**不得再以此工伤纠纷找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