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明伦建筑防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明伦建筑防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袁张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吕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81民初2835号
原告:项城市明伦建筑防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袁张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村长。
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吕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村长。
原告项城市明伦建筑防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袁张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项城市人民政府千佛阁吕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项城市明伦建筑防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