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93江苏鑫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293号
申请人:***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小营转盘北角康怡广场3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9986967K。
法定代表人:刘佳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桥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90443331B。
法定代表人:雍永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佳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350万元。案外人夏启东以个人所有的淮安市淮阴区国华御翠园A-15号15幢102室、A-15幢2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对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35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夏启东名下淮安市淮阴区国华御翠园A-15幢102室、A-15幢2室房屋。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