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93江苏鑫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293号之二
原告:***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小营转盘北角康怡广场3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基石,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桥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雍永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11日,原告***佳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佳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39元,减半收取1646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