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0686号
原告: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2-2号(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研究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研究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