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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市于洪区教育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635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研究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皑,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2-2号(2-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研究中心、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樊 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