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635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研究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皑,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2-2号(2-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教育研究中心、沈阳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樊 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