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某某、某某月等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6107号 申请人:时**,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月,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河南中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12层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49980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时**与被申请人**月、河南中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时**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月、河南中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