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腾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融易置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腾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2民初1897号
原告:安徽省融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之光小区4号楼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RXWG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腾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国治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A4F0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省融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腾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融易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融易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融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融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戴云阳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