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毅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毅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0770号
申请人:辽宁毅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94号5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88951221D。
法定代表人: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新,男,满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24106271998。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申请人辽宁毅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毅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银行存款510,271.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毅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银行存款510,27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1元,由申请人辽宁毅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易瑾
书 记 员 李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