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228号
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工业园区一组73号。
法定代表人:谢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赛磊,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于2018年11月27日进入诉前调解)。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禹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