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与豫森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6334号
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5XDJ2F0R。
法定代表人:谢双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林,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豫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附**豫森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LDFC18。
法定代表人:王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告豫森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欢、胡大林到庭,被告豫森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磊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款5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但自此之后原告再未收到比如领取招标文件等相关的通知,原告经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其获取此利益亦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属于不当得利。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十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豫森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金额属实,但是目前我公司暂时无力归还该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但并未向原告履行任何义务,至此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占用该笔资金,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不当得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豫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河南宝迪建材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利益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世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