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6555号
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