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6555号 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沈阳正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