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029号
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尚彬,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源街C-2号(1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