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029号 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尚彬,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源街C-2号(1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沈阳华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