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10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1-55号(4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源街C-2号(1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横琴)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6号105室-2244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横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一审认定案外人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竣工等问题与本案并无关联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应予**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工程施工是否破坏地下设施及哪方原因造成破坏等问题,并在**事实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
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2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王纪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兵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