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执字第005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县店埠镇新街**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802-0。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金寨**路**号中辰假日广场**室2室,组织机构代码59269664-5。
法定代表人:张健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健健。
被执行人张婧。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娟娟。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张健健、张婧、**、张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张健健、张婧、**、张娟娟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张健健、张婧、**、张娟娟银行存款14647283元(含诉讼费54424.5元、执行费909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