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李家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05民初639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K×××××号轿车驾驶人,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四家子乡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滕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博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韩德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戚新
代理书记员邱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