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9民初4280号之一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方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四家子乡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滕国柱,系总经理。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保全费2761元,共计6773元,由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