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9民初308号
原告南宁浩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花花大世界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和被告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浩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7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收费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浩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春蝶
法官助理 池明志
书 记 员 钟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