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2385号
一、被告南宁花花大世界园林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工程余款76380元;
二、被告南宁花花大世界园林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675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至2016年10月9日止,以76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振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86元,由被告南宁花花大世界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人民陪审员 马海珍
书 记 员 杨中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