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行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嵩山二路世纪花园网点A段3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即墨区振华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上诉人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富春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