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9043号
原告(反诉被告):余里里,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余里里与被告(反诉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余里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余里里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