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监9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付文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近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卜世杰,系主任。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近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5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15执1617号。执行标的167,459元及利息和受理费1,824元。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破解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5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 蕾
审判员 许海秋
审判员 王晓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