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6民初8280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馨平,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春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地址沈阳市铁**。
第三人: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付文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奕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馨平、朱春美,第三人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2018年3月15日入职原告公司,任职原告公司在管的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428号富城铭邸小区和全运路426号城南春晓小区两小区的项目经理职务。2019年6月2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4月份,被告担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期间,被告未经过原告同意,将原告在管的案涉园区以其他物业公司名义与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通信业务接入协议》,并分别在2019年4月份和5月份将近海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的进场管理费用2万元整截留据为个人所有,后近海公司进场后才得知案涉园区在管物业为原告,在近海公司找到原告后,原告才得知被告的不当得利行为。另被告离职后,原告工作人员在向园区业主催要物业费期间,园区业主称已将物业费转账至物业经理***即本案的被告处,但被告并未及时将物业费上交至公司,据原告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被告收取的物业费合计为11609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认定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将第三人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据为己有,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的行为已重损害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督促被告履行返还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进场管理费20000元;2、判决被告返还物业管理费11609元;3、支付逾期返还期间利息570元[2019年6月21日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1.75%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
第三人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8年冬了解到浑南区全运路428号富城铭邸小区和浑南区全运路426号城南春晓两个园区移动宽带网络还未介入,当时和项目经理***沟通签署合同进场施工,但由于未能满足***提出的为园区增设路灯的建议,导致此事搁置。2019年3月份,重新商谈。2019年4月份双方商定签署合同,商定两个园区进场管理费用为2万元。2019年4月13日,合同双方盖章完成,当天我代表公司支付给合同相对方(物业公司)现金一万元的进场管理费,由***代收,考虑从2018年接触至今,一直都是和***接触,并考虑到她项目经理身份,出于信任,支付现金后未让其提供现金收条或其他凭证。2019年5月13日,在工程顺利完成后,我代表公司再次微信转账给合同相对方(物业公司)进场管理费用一万元,***代收。至此进场管理费用全部支付完毕。2019年8月份,移动装维公司为业主进行现场宽带装机时遇阻挠,才得知***已离职,且协议签署及履行期间其所就职公司是辽宁民生物业有限公司,而且非合同签署所体现的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配合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的调查,特做此说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城南春晓花园(位于全运路**)以及富城铭邸(位(位于全运路**区的物业公司。被告***原系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并于2019年6月29日离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以收取物业费名义先后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11609元(6234元+3843元+1532元),以收取富城铭邸小区(位于进(位于进场管理费的名义收取第三人沈阳近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来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对原告诉讼事实及庭审中出示证据的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进场管理费20000元、物业管理费116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返还期间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起算日期调整为被告离职后,即2019年6月30日计算,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场管理费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160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二项的逾期返还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宋奕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超
书记员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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